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1年度,19號
SLDV,111,司執消債更,19,202206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
債 務 人 温昭和
代 理 人 吳忠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0 年度消債更字第 254 號裁定自民國111 年1 月21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 頁)。又債務人 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 所提薪資單影本(見本院卷第113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 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 期至第72 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4,490 元,還款期限 為6 年,總清償金額為323,280 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受清償比例4.9% ,經本院依債務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 審酌下列情事,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名下尚 無其他財產。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853,988元 ,扣除必要支出928,776元後,已無餘額,低於上開更生 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二)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其個人必要支出為18,960元 ,未高於新北市111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 得認債務人業已相當節制其生活程度,並勉力履行債務, 應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又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母親扶 養費3,237元,查債務人母親名下無財產,此有債務人母 親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為憑(見本院110年



度消債更字第254號卷第141頁),目前居住於福碩護理之 家,每月護理之家費用及造瘻口耗材費共需34,950元,扣 除長照補助每月22,000元後,尚不足12,950元,此有福碩 護理之家收據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20頁),考量債務人 母親已高齡86歲,患有疾病,需更換造瘻口,無謀生能力 ,確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除債務人外,債務人母親尚 有其他3名扶養義務人,故債務人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3,2 37元【計算式:12,950÷4 =3,237 元】,應屬合理必要。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 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現 每月平均薪資約新臺幣約27,185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2 ,197元,餘額為4,988 元,已近九成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得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49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3.債務總金額:6,590,565元。 4.清償總金額:323,280元。 5.總清償比例:4.9%。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7,077 666 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25,548 494 3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11,549 962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5,135 549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8,556 87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3,846 561 7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324 7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67,977 319 9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669 66 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721 15 11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121,163 764 合 計 6,590,565 4,490 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