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9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嘉新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嘉新工程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三峽區,此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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