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4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瑩盈即呂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9,7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4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5373元 呂瑩盈即呂佳玲 自民國111年06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129元 呂瑩盈即呂佳玲 自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0%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瑩盈即呂佳玲於民國94年03月16日向債權人借
款45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
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08日止累計541,058元
正未給付,(其中120,129元為本金, 0元為利息,420,929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二)
債務人呂瑩盈即呂佳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08日止累計18,734元正
未給付,其中5,373元為消費款;13,361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