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秉樺即翁金葉之繼承人
劉采縈即翁金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翁金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54,1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