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334號
SLDV,111,司促,7334,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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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秉樺翁金葉之繼承人

劉采縈翁金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翁金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54,1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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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