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瑩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3,178元,及自民國94年6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
9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