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61號
CTDV,106,補,461,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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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陳東卿
原告與被告蕭文童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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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