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12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嚴哲敏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蔡佳昱發支付命 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報相對人在本院轄區居住事實。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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