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122號
SLDV,111,司促,7122,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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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嚴哲敏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蔡佳昱發支付命
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報相對人在本院轄區居住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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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