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0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益詮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Vergara Jay Ann Ja
ra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Vergara Jay Ann Jara在臺居留及工作地址皆 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有內政部移民署111年6月7日移署資字 第1110052743號函附卷可憑,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 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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