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066號
SLDV,111,司促,7066,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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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易宏即孫元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285元,及其中新臺幣48,9
42元,自民國95年4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2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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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