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057號
SLDV,111,司促,7057,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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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湘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財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2,820元,及其中新臺幣61,
582元,自民國96年9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每月千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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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