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建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0,3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9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675元 姚建緯 自民國111年05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14631元 姚建緯 自民國111年05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1477元 姚建緯 自民國111年05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姚建緯於民國108年07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7月02日起至民國115年07月0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7日止累計78,
019元正未給付,其中74,675元為本金;2,851元為利息
;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二)債務人姚建緯於民國110年07月12日向債權
人借款6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12日起至民國
117年07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7
日止累計638,312元正未給付,其中614,631元為本金;
22,88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姚建緯於民國109年0
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
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1年05月27日止累計83,999元正未給付,其中81,
477元為本金;2,42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