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945號
SLDV,111,司促,6945,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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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9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罕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3,641元,及自民國111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01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163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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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