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育薪即林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1,150元,及自民國95年11
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
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