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萊茵山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虞恉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楊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36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之規定可參。又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
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
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
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債
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自民國105年10月起至111年3月止之管理
費新臺幣(下同)63,600元迄未償還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惟其中105年10月起至109年11月止之管理費計48,240元
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5號受理並核發支付命
令在案,其就同一請求重複聲請,實無權利保護必要。是以
,債權人逾主文第一項聲請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