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4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天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泰酉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淑美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 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 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 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陳淑美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建物區分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其未提出債務人陳淑美座落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 號1樓之建物登記謄本,經本院於111年5月25日通知債權人 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上開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自難認 債權人已盡其釋明之義務。是以,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 之責,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