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086號
SLDV,111,司促,6086,2022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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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086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吳胤勳
上列異議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曹鈞即吳榮樂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司法事務官所為裁
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 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略以:債務人甲○○○○○○○○○係未成年人,應 向其法定代理人送達,故請求准許核發支付命令等語。三、經查,甲○○○○○○○○○固於民國110年11月3日遷出國外,惟其 法定代理人乙○○仍在國內,原裁定以甲○○○○○○○○○已於民國1 10年11月3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而駁回異議人 之聲請,似非妥適,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 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 之處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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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