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張淑真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曾慶恩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查詢可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