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國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銓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國賢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應給付管理費標的之建 物最新登記謄本、債務人之住所或居所址及債權人最新主任 委員報備證明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通知提出 ,債權人於111年6月6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