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28號
SLDV,111,司,28,20220622,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柯文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台灣的好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
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柯文昌為台灣的好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灣的好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灣的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的
好公司)前為解散,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嗣於民國11
1年3月10日清算完結,並經同年3月25日臨時股東會選任聲
請人柯文昌(下稱柯文昌)為台灣的好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
人,爰聲請指定柯文昌為台灣的好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管人等語。  
三、查柯文昌為台灣的好公司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
,且經台灣的好公司111年3月25日臨時股東會指定柯文昌
台灣的好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亦徵得柯文昌同意,柯文
昌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台灣的好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業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清表、同意書為證(見本院
卷第25至41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
2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1年度司司字第164號清算完結事件
卷宗查明無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