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52號
SLDV,111,勞補,52,2022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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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2號
原 告 羅玉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欣欣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5,96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
均係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910元【計
算式:5,730元×1/3=1,91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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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