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王景賢
張王雪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楊富勝律師
參 加 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訴訟代理人 李姝儀
羅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7日15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曹永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