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654號
SLDV,110,訴,1654,2022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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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54號
上 訴 人 陳欣範

被 上訴人 楊嘉玲(即AOKI CHARIN、青木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5/10,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上訴人提出本件上訴,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之。
(二)上訴人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本院第一審判決命:1.上
訴人不得於網路上或公開場所使用或張貼所持有之被上訴人
肖像照片。2.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5,00
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如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全部不服,
經核上開主文第1項之標的非屬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 ,500元;主文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5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9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90元。如上訴人 僅部分不服,亦請按不服程度,依上述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如仍有計算之疑義,得於後述補正期限內及時洽詢本院 確認之。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一併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到院。
三、上訴人應依上述期限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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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