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35號
上 訴 人 李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鈞弼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 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又上訴人 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