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5號
SLDV,109,重訴,5,20220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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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天主教聖心會
法定代理人 新庄美重子
被 上訴人 基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清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 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 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 項、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次按上訴聲明之範圍,若僅就利 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提起上訴者, 仍應依其價額,以定上訴利益之價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 字第4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僅就本院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數額及其定期給付之數額不服提起上訴,並聲 明如附表所示。上訴人前揭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核屬定期 給付,且其期間非確定,揆諸首揭說明,應予推定。參酌各 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其第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 之期限依序為2年、1年,民事執行事件辦案期限為1年4個月 等情,推認上訴人本件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上訴聲明所載各地 號土地之日所需之時間,除計算已確定之期間即上訴人請求 之期間至提起本件上訴之日(111年1月13日)止,並加計2 、3審及執行程序之辦案期限共計4年又4個月,推定不當得 利請求之存續期間如附表所示,並依此計算,上訴人提起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291萬5,430元(計算式如附表 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萬8,544元。三、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附表(幣別: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上訴聲明項次 上訴聲明 上訴利益價額 1 第2項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1,661,261元,及自10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1,661,261元 2 第3項 被上訴人應自108年3月2日起至返還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日止,按年再給付上訴人2,438,524元計算之金額,及自各該到期給付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㈠自108年3月2日起至111年 1月13日止,共計2年又317日。 ㈡2,438,524元×(2+317/365+4+4/12)年≒17,561,827元。 3 第4項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626,425元,及自109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626,425元 4 第5項 被上訴人應自108年7月2日起至返還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日止,按年再給付上訴人524,324元計算之金額,及自各該到期給付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㈠自108年7月2日起至111年 1月13日止,共計2年195日。 ㈡524,324元×(2+195/365+4+4/12)年≒3,600,837元。 5 第6項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8,435,957元,及自110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8,435,957元 6 第7項 被上訴人應自110年1月22日起至返還新北市八里區龍米段1282、1283、1284、1284-1、1285、1286、1286-1、1287、1288、1289、1290、1292、1320、1321及1323地號土地之日止,按年再給付上訴人1,700,824元計算之金額,及自各該到期給付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㈠自110年1月22日起至111年1月13日止,共計0年356日。 ㈡1,700,824元×(356/365+4+4/12)年≒9,029,123元。 合計 21,661,261元+17,561,827元+2,626,425元+3,600,837元+8,435,957元+9,029,123元=62,915,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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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