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46號
SLDV,109,訴,2046,20220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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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46號
上 訴 人 馬展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萬6975元,應徵裁判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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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