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72號
SLDV,108,重訴,272,20220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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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郭延壽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麗珠
上 訴 人 郭溎
郭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威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
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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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