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159號
SLDV,108,訴,1159,2022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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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59號
上 訴 人 葉生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華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中華民
國111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6,428
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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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