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1年度,5號
SLDM,111,附民緝,5,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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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
原 告 林家慶
被 告 王豐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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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