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98號
SLDM,111,附民,98,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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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張光旻
指定送達代收人 廖麗英 住苗栗縣○○鎮○○路000號
被 告 胡誌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7、23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8678、1416、599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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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