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59號
SLDM,111,附民,59,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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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游艾芸
被 告 林弘傑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求為判決被告林弘傑應與洪紹麒連帶給付原告游艾芸 新臺幣(下同)64萬2,68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間某日,經樓胤奎之招募 ,加入由洪紹麒(綽號「無敵」、「十三哥」,通緝 中)、林酉柔(綽號「歐陽靜」,通緝中)、微信名稱 「巴黎鐵塔」、「天下」及「阿國」等年籍不詳成年 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騙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 牟利性之結構性詐騙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提領款項之 車手。被告與樓胤奎洪紹麒林酉柔等詐騙集團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林酉柔陪同被告持洪紹麒 提供之提款卡提領被害人匯入款項。原告因此受有11 6萬7,680元之損害,已與訴外人和解部分計52萬5,00 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請求被告 及洪紹麒連帶賠償64萬2,680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固起訴主張被告及洪紹麒等人對其不法詐欺取財,致 其受有財產上損害,而請求被告、洪紹麒連帶賠償原告64萬 2,680元云云,惟被告並未參與詐欺原告,而未經檢察官起 訴,有該案起訴書在卷可稽,則被告自非共同侵權行為人, 亦非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對被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此部



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至洪紹麒部分業經本院通緝在案,嗣由本院另行審結,附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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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