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413號
SLDM,111,附民,413,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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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13號
原 告 吳宜柔

被 告 沈明毅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1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沈明毅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吳宜柔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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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