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59號
SLDM,111,附民,359,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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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原 告 邱俊皓

被 告 嚴美茵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簡字第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嚴美茵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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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