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1年度,417號
SLDM,111,審金訴,417,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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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君蘭



選任辯護人 蘇飛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君蘭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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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