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森威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9
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前開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何千惠、黃少鋒告訴被告郭森威傷害等案 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 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之規定,均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2人均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傷害 毀損和解書影本2 紙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幸容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