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彥廷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即桃 園○○○○○○○○○)
選任辯護人 陳子偉 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鄧彥宏
選任辯護人 張祐齊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鄧彥廷、鄧彥宏等2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