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訴字,111年度,3號
SLDM,111,審原訴,3,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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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彥廷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即桃 園○○○○○○○○○)



選任辯護人 陳子偉 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鄧彥宏




選任辯護人 張祐齊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鄧彥廷鄧彥宏等2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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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