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17號
SLDM,111,單禁沒,117,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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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忠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戒毒偵
字第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捌貳陸捌公克,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一○九年度毒保字第○○○六三○號)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忠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 0年度戒毒偵字第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透明 結晶塊1袋(驗餘淨重0.8268公克)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三、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4月1日至2日間之某時許,在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 玻璃球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員警於同年月6日上午9時4分許,前往被告上址 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驗餘淨重0.8 268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組;再經警徵得被告同意,採集 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業經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坦認無誤【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3411號卷(下稱毒偵字第3411號卷)第68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134號卷(下稱毒偵 字第1134號卷)第18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查獲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勘查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4



4131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療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1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44131號)在卷可憑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025號卷第22頁至 第25頁、第27頁至第33頁、第36頁、第58頁至第59頁),堪 以認定。
㈡被告因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依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 62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 戒治,嗣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 字第466號裁定免予繼續執行,於110年5月20日釋放,並經 聲請人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7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上開 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因被告於前述時、地經警查獲時,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 塊1袋【毛重1.0440公克(含1袋),淨重0.8270公克,其中 0.0002公克經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8268公克】,經鑑驗結 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4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 定書附卷為證(見毒偵字第3411號卷第59頁),至盛裝上開 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 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甲基安非他命視為 一體,依同規定均併予沒收銷燬之;另送鑑取樣耗損部分, 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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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