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1年度,2號
SLDM,111,原簡,2,20220623,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簡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君鴻




選任辯護人 林祐增律師
指定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6 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列「指定辯護人葉慶人律師(法律扶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 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 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列指定辯護人葉慶 人律師(法律扶助),應予以補列,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 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