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129號
SLDM,110,交易,129,2022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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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杉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
104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李鎌偉告訴被告林杉能過失傷害案件,檢 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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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