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9號
KLDV,111,除,29,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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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石龍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辯
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 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1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 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景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9號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①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石 龍 振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108年12月30日 4,600,000元 AD0000000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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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