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1號
原 告 郭丞右
被 告 賴霞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 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該裁定業於111年6月10日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查詢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