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77號
KLDV,111,訴,277,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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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7號
原 告 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送達代收人 曾煜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英烽呂奕瑱呂佳玫呂維娟間代位分割共
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 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 ,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 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黃英烽之債權人,因而代位被告黃英 烽訴請分割其與被告呂奕瑱呂佳玫呂維娟因繼承為原因 而登記公同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俾將系爭土地按被告黃英烽呂奕瑱呂佳玫呂維娟潛在應有部分各八分之一分割為 分別共有。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揆諸前揭說明 ,應以被告繼承之全部財產主張分割,始為適法。惟本院觀 諸原告提出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房屋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被告等以繼承為原因而登 記公同共有之財產除系爭土地外,尚有其他財產,原告起訴 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有欠缺,而此欠缺情形尚非不 能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 同年6月2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上開欠缺及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 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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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