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新安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富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達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