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73號
KLDV,111,補,373,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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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 告 致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雨柔


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誼達工程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誼達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7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4,563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6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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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誼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致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