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嘉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6,06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