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游睿田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代 理 人 許振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游睿田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以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111年3月31 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19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職權 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 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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