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地上權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1年度,383號
KLDV,111,基簡,383,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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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383號
原 告 鄭紫蓮



被 告 陳克家


陳郭嫦娥

陳鳳翎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憶慈 住○○市○○區○○○路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蔡育盛陳義吉遺產管理人)


陳義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因繼承取得前揭地上權之繼承未經列為被告,而該地上權是否終止及塗銷,對全體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自有併列其等為被告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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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