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44號
CTDV,106,補,444,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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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崑庭建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儀霖
代 理 人 王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聲請人前
已繳納聲請費500元,應再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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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