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108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許佩貞
被 告 余登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原定111年6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因故有展延宣
判期日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
11年6月30日下午4時30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