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64號
KLDV,111,司票,264,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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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洪睿麟


相 對 人 張申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簽發之本票(本票號碼:CH771554)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簽 發、內載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未載到期日、未約定利息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本票號碼:CH771554)。 詎於111年5月31日提示後未獲付款,故提出本票1件,聲請 就上開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6%計算之利 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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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