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38號
KLDV,111,司催,38,2022061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 票年月日,為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所明定。另民 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 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最高法院68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㈢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支票號碼:BN00 00000),欠缺金額及發票日期,應為無效之支票,即非證 券,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1件在卷可稽。既 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 ,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1/1頁


參考資料
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